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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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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防洪评价

更新时间:2021-11-12  |  阅读: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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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中科检测

依据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之后,可研批准前,委托具备水利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对河道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涉河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依据,其编制质量直接影响到涉河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质量。为此,水利部特制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编制导则")作为编制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防洪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无资质要求,具备编制能力即可编制。中科检测具备水利行业相应资质,可开展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和申报审批时间

由于部分非水利行业建设单位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相关规定的认识不够,对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导致部分项目在开工之前甚至部分项目开工后才开始启动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对涉河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调整、施工进度控制以及项目管理都带来负面影响。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对象选择

由于对河道管理范围的理解不足,防洪评价报告编制人员在选择评价对象时,偏重于建设项目涉及河堤堤顶线范围内或行洪断面范围内相关建筑物,而对堤顶线至河道管理范围线之间建筑物对防洪影响不予评价或者不重点评价,导致部分涉河项目建筑物如一跨桥梁,虽然不占用主行洪断面,但其在堤顶线至河道管理范围线之间的桥墩或其它建筑物对河道巡河路的畅通、河道管养和堤岸抢险都会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由于深圳市是海滨城市,海堤作为防潮重点水利设施不属于河道,因此部分涉及海堤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此类项目无须开展防洪影响评价编制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中介服务实施机构为“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防洪影响评价的工作重点和评估内容应充分考虑所涉及河道的自身特点及涉河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建设项目类型的不同予以适当调整,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同时要严格按照导则编制和审查,注意避免忽视和遗漏关键评价点,提高报告编写质量和实用价值,为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系统提供科学依据。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范围和内容

由于涉河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同以及编制人员对编制导则的理解及解读不同,导致编制报告评价范围和内容不尽相同。如:注重评价涉河建设项目对现状防洪影响的评价而忽视涉河建设项目对规划标准下防洪影响的评价;注重评价涉河建设项目长久建筑物而忽视施工期临时建筑物对防洪的影响;注重评价涉河建设项目对局部河道影响的评价而忽视对其上、下游相关河段影响的评价;注重评价水上建筑物而忽视水下建筑物对防洪影响的评价;注重评价建筑物对壅水、阻洪的影响而忽视对周边市政排水、上下游河道冲淤变化的影响评价;注重评价涉河建筑物对水利(水力)诸如水面线、壅水的影响而忽视对堤岸渗流、边坡稳定的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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